雇主,你為保姆買了保險嗎?
信息來源: 本站編輯 發表時間: 2012/11/3 字體:【】【】【 打印 關閉

     東方網6月28日消息:本月23日下午,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宣布:從7月1日起本市將推出家政服務綜合保險。只要投保30元,最高獲賠額是10萬元。保險的投保人是雇主,而獲益者卻是保姆。這項保險究竟對誰有利呢?

  首先讓我們來看一起案例。來自江西的朱某應聘到李女士家做家政服務,每周工作6天,月工資為600元。2003年10月10日中午時分,朱某在打掃時,不慎被陽臺間的落地玻璃門的碎玻璃刺入左側臀部致傷。雖經醫院盡力搶救,但因朱某被玻璃片刺中的是要害部位,導致出血過多,終于當日下午4點不治身亡。

  朱某去世后不久,她的家人就賠償問題與李女士多次協商,因協商未果,朱某的丈夫、朱某的一子二女以及朱某的母親作為原告,向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,要求李女士賠償朱某死亡賠償金21.525萬元;兩名未成年女兒的撫養費2.4215萬元;醫療費4461.19元;喪葬費1.1079萬元;交通費451元;共計25.5456元。目前,該案法院正在審理中。

  對于朱某家人告李女士一案,它的法律依據究竟何在呢?記者訪問了國浩律師集團(上海)事務所的費華平律師。費律師曾經代理過滬上著名的“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案”和“浦東三甲港浴場雷電傷人案”。費律師認為,朱某家人賠償案的法律依據,主要是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司法解釋。其中第十一條規定,“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”。

  保姆雖屬社會生活中勞動群體的一部分,但并不屬于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勞動者。新解釋的相關規定可以有效地保護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。在加重雇主責任的同時,客觀上也對雇傭勞動服務市場的規范起到了良性推動作用,雇主挑選保姆時顯然會對保姆的勞動技能、經驗提出更高的要求,社會上對經過培訓的保姆的需求也會增加,無技能無經驗的服務者的生存空間將會趨于狹小,混亂的服務市場將趨于規范。

 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提醒廣大雇主,在請保姆的時候,別忘了為他們的人身安全負責。

  據了解,本市約有30萬的家政服務人員。去年12月,安徽保姆周岱蘭不慎從雇主家樓上摔下后,家政人員的保險問題被提上了議事日程。經過半年多的醞釀后,這項既有利于家政服務人員,也有利于雇主的保險終于出臺了。它在解除家政人員后顧之憂的同時,也可以幫助許多雇主規避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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